
在涉及到欠条诉讼时效抗辩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作为债务责任方的当事人(亦可被称为欠款人)有权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以不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此举意味着,若诉讼时效期间已正式结束,欠款人有权利主张适用时效抗辩条例,拒绝承担还款职责。但是,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不可自主适用关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详细规定了无法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情况:一是请求立即暂停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和经注册动产所有权的返还请求;三是索求抚育、供养或扶养费用;四是法律明令禁止诉讼保护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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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权利人的请求很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案件都是存在着诉讼时效的,一旦过了诉讼时效,虽然还是可以进行正常的起诉,但是容易散失胜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