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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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法院强制执行法人代表并非实际经营负责人,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澄清事实,明确表示并非真实法人身份。申请人需积极搜集证据材料,充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各种形式的公司文件及证人为依据,说明自身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非实际经营操作者。通常情况而言,无论公司遭遇何种纠纷案件,法律责任均不应对法人代表个人产生直接牵连作用,不必过于担忧公司最终因案件而进入执行程序会对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也赋予了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控制人非公司正式股东,但通过投资、关联交易等方式影响公司决策。控股股东则持有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股份,直接掌控公司。因此,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参与运营管理。

在企业债务危机中,实际掌控人应承担责任:一是财产责任,需以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监督责任,作为关键决策者,应严格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确保其合法合规;三是赔偿责任,若因欺诈、虚假陈述等导致公司债务并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包括:1)单一或共同操纵公司股权及投票权,超过最大股东;2)控制股权及投票权达30%以上;3)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4)影响公司财务和经营策略制定并从中获利;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重要影响力并实现控制的主体也应视为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