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涉
个人债务:
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责,个人债务用
个人财产还。
法院执行其
股权,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相关
纠纷:
公司用财产独立担责,股东
出资到位且无滥权无需用个人财产担责;
未
实缴出资,在未缴范围内担责。
3.股东滥权逃债:
债权人可主张
法人人格否认,该股东担
连带责任,另一方无共同行为不担责。
4.股权属
共同财产:
执行一方股权偿债,另一方就自身份额追偿,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都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因个人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准备
强制执行小朱在公司的股权。小丽认为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和小朱的配偶,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自己对部分股权也有份额。而债权人则认为小丽不应干涉股权执行。此外,公司也曾涉诉,有人认为若公司担责,小朱和小丽作为股东可能要以个人财产担责,对此小朱和小丽有异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个人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小朱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法院强制执行小朱股权时,小丽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被执行股权。
2、若为公司相关纠纷,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若小朱和小丽出资到位且无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行为,无需以个人财产担责;若出资未实缴,则需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
债务情形,债权人可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该股东需
承担连带责任,若小丽无共同滥用行为则不担责。股权为
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小朱股权时,小丽可就股权中属于自身的份额向小朱追偿,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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