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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担保债权如何处理

时间:2025.05.11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04人
律师解析: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企业破产清算时,担保债权的处理有明确规则。
依据《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在该特定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别除权。
当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管理人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具体来说,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或者提供能让债权人接受的担保,以此来实现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对于担保物的处理,有担保的债权人会首先就担保物变价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若变价价款超过了债权数额,超出的部分会归入债务人财产;
若变价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则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的破产分配。
另外,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会暂停行使。
不过,要是担保物存在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并且这种情况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案情回顾:

小何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小李对小何公司的一批设备享有担保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欲取回该批作为质物的设备,与小李协商。同时,对设备变价后价款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应全部归自己,而管理人认为若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归债务人财产。另外,在重整程序中,小李发现设备有损坏可能,要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也引发了与管理人的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企业破产法》,小李作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设备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别除权。若变价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归债务人财产;若不足清偿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破产分配。
2、在重整程序中,一般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小李有权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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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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