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人保险是否执行,取决于保险类型和情况。
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如人寿、意外保险,关乎
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与人身权益,法院通常不执行。
2.财产保险或投资理财类保险,像分红险、万能险,保单有现金价值,属
财产权益。
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执行其现金价值。
3.若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金归受益人,不用于执行
债务;
未指定或受益人丧失权益,保险金可能被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为小李的债务提供
担保,后小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债权人将小朱诉至法院,小朱成为
被执行人。小朱名下有一份人寿保险和一份分红险。债权人要求法院执行小朱名下的这两份保险以偿还债务,但小朱认为人寿保险不应被执行。双方就这两份保险是否会被执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人寿保险,因其具有人身属性,涉及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保障和人身权益,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执行,所以小朱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对于分红险,它属于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当小朱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执行该类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债权人要求执行分红险的诉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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