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商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碰伤,像地面湿滑却无警示标识,商场担责。
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没尽到该义务致他人受损,要担
侵权责任。
2.若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碰伤,由第三人担责;
商场等管理者没尽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还能向第三人追偿。
3.若
受害人自身疏忽致碰伤,商场无过错,则不担责。
要结合具体原因、各方过错定
责任主体和比例。
案情回顾:小朱在商场购物时不慎摔倒碰伤。小朱认为商场地面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商场应承担责任;商场则称小朱是自己走路不看路才摔倒,商场并无过错。后经调查发现,商场当天清洁后地面有积水,但未及时设置警示标识。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2、虽然小朱自身可能存在疏忽,但商场的过错是导致其碰伤的重要因素。所以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碰伤是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由第三人担责,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并可追偿;若商场无过错,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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