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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房屋租金归谁

时间:2025.05.0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85人
律师解析:
1.破产申请受理前,公司正常租出房屋收的租金,是公司债权资产。
进入破产程序,这笔租金算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接管,按法定顺序给债权人偿债。
2.破产申请受理后,若管理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此时收的租金也属破产财产。
若管理人解除合同,租户可要求返还预付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已产生租金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公司将一处房屋出租并收取了部分租金。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对于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应继续履行以增加破产财产,另一部分人觉得解除合同对公司更有利。若解除合同,租户小丽已预付了部分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她要求返还这部分租金,这引发了关于租金归属和处理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公司收取的租金,属于公司的债权资产,应纳入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2、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期间收取的租金同样属于破产财产。若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租户小丽有权要求返还已预付但尚未履行期间的租金,而已产生的租金则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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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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