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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怎样算应当知道的

时间:2025.04.2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93人
律师解析:
“应当知道”的定义
“应当知道”指的是,依据一定的事实和具体情况,虽然没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当事人清楚知晓某些事,但按照常理、经验或者相关事实,完全可以推断出当事人是知道的。
示例说明
行为人进行交易时,物品价格明显异常低,可他却没有进行合理的核实,这种情况下,就能够认定他应当知道物品的来源可能不正当。
要是对方用明显不合理的手段提供利益,而行为人没有谨慎审查,也可以推断他应当知道事情可能存在问题。
诈骗罪中“应当知道”的认定
认定诈骗罪中的“应当知道”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这些因素涵盖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时所处的环境以及交易对象等情况。
经过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得出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形下,既有义务又有能力知晓相关诈骗事实,却没有察觉,还参与到其中,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存在诈骗行为,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在二手市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向小李购买了一台高档相机,小朱未对相机的来源进行任何合理核实。后来警方的调查发现该相机是小胡盗窃所得,小朱也因此卷入案件。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相机来源不正,而警方认为小朱以异常低价交易且未核实,应当知道相机可能来源不正。

案情分析:

1、依据常理和经验,明显异常低价的交易应引起行为人合理怀疑,小朱未作合理核实,符合“应当知道”可能来源不正的情形。
2、在认定小朱是否应当知道存在诈骗行为时,需综合其认知能力、交易环境、交易对象等因素。若综合判断其有义务且有能力知晓相机可能是赃物却未察觉,小朱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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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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