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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是什么

时间:2025.04.2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在日常生活中,准确区分诈骗罪与借贷纠纷十分重要,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二者界限:
1.主观意图:
诈骗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心只想骗取他人财物;
而在借贷纠纷里,借款人一般是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才借款,内心有还款的意愿。
2.行为方式:
诈骗分子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比如编造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者使用假身份去骗取信任;
正常的借贷纠纷里,借款人通常不会虚构关键事实。
3.还款能力及表现:
实施诈骗的人常常没有还款能力,拿到钱后还大肆挥霍;
而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有部分还款行为,或者积极向出借人说明自身还款困难等情况,那么这种情况更倾向于认定为正常借贷。
4.款项用途:
诈骗得来的款项,大多被用于个人挥霍或者进行违法活动;
而正常借贷的款项,会按照约定用于正常事务。
在实际判断时,要综合考虑以上多方面因素。
关键是要准确把握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以此来区分是诈骗还是正常的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以投资新项目为由向小李借款50万元,承诺高额回报。借款后小朱并未将钱用于投资,而是肆意挥霍。小李多次催款,小朱起初承诺还款,后来却失联。小李认为小朱是诈骗,而小朱称只是暂时资金困难,属于借贷纠纷,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意图看,小朱以投资新项目为由借款,实际用于挥霍,体现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与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有还款意愿不同。
2、行为方式上,小朱编造投资项目借款,属于虚构事实,而借贷纠纷一般不虚构关键事实。
3、小朱借款后大肆挥霍且失联,无还款能力和积极还款表现,与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有部分还款行为或积极说明困难不同。
4、款项用途上,小朱将借款用于挥霍,并非约定的投资,符合诈骗款项用途特征。综合判断,小朱行为更倾向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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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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