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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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乃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严惩的犯罪之一,该罪行直接涉及到对受害者个人资产所有权以及人身安危的侵害。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皆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论所涉罪名为何,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私人关系干扰司法公正的执行。因此,企图借助人际关系来解决敲诈勒索罪问题的做法,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类案件理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

敲诈勒索罪与债权债务关系的深入探讨以非法手段创设债务债权的法律关系,视为敲诈勒索罪行,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性条件才得以构成此项罪名:第一点,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恐吓行为,具体表现为利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等等向对方明确表达出将要采取何种行动,从而使对方内心滋生出恐惧情绪;第二点,受威胁方确实因为这种恐吓而产生了恐惧感;第三点,受威胁方正是在这种恐惧情绪的驱使下,被迫交出了财务;最后一点,行为人成功地获取到了这些财物。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恐吓的内容既可以涉及到对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以及声誉等方面的非法侵害,也可以是合法的要求,因此,当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了过度不当的手段,同样可能引发犯罪问题。

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中的雇佣关系在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第二,其主观上必须对谋取财产的这一犯罪意图有明确认识,并渴望以非法渠道获取他人财物;第三,该案件侵犯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第四,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用了威胁、恐吓、要挟等方式,使受害人不得不交付财产。

在雇佣关系诈骗案中,量刑标准需考虑行为人身份、动机、细节、涉案金额及证据。若被告是主要管理人员且明知故犯,应以诈骗罪论处。若不知情,可减轻或免责。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虚构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需满足行为人欺骗、受害者误解、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和受害者损失等要素。

在雇佣关系诈骗案中,量刑标准需考虑行为人身份、动机、细节、涉案金额及证据。若被告是主要管理人员且明知故犯,应以诈骗罪论处。若不知情,可减轻或免责。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虚构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需满足行为人欺骗、受害者误解、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和受害者损失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