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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看守所如何送达

时间:2025.04.1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向看守所的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有多种可行方式,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开展。
具体如下:
1.直接送达:
当被告在看守所且愿意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可直接把文书交给被告本人,让其进行签收。
这样能确保被告第一时间知晓文书内容。
2.留置送达:
若被告拒绝签收文书,送达人可邀请看守所工作人员作为见证。
见证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详细注明被告拒收的事由和具体日期。
随后,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被告在看守所的住处,此时即视为送达完成。
3.委托送达:
送达方可以委托看守所帮忙送达诉讼文书,借助看守所的便利条件来完成送达工作。
此外,实际送达时也会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
不过,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如此才能保证送达有效合法。

案情回顾:

法院受理小何起诉小李的民事案件后,需向在看守所的被告小李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前往看守所送达,小李却拒绝签收。工作人员认为可采用留置送达,而看守所工作人员觉得委托看守所送达更合适,双方就送达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直接送达适用于被告在看守所同意接收的情况,本案中小李拒绝签收,所以直接送达方式不可行。
2、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邀请看守所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注明拒收事由等并留下文书即视为送达。委托送达则是委托看守所代为送达。两种方式均合法,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关键是要保证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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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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