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
民法典》,失踪人的财产需由财产代管人进行代管。
以下是关于财产代管人的相关规定:
1.确定方式:
一般而言,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可以成为代管人。
若存在代管争议,或者没有上述合适的人选,又或者上述人员无代管能力时,则由人
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2.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要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全力维护其
财产权益。
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
债务以及应付的其他费用,代管人需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代管人的责任:
若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踪人财产受损,需承担
赔偿责任。
4.代管人的变更: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会撤销失踪宣告,同时变更财产代管人。
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遇到失踪人财产代管相关情况时,依法依规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外出打工后失踪多年,其名下有房产和存款等财产。小许的配偶小丽与小许的父母就谁来代管小许的财产产生争议,双方都认为自己更适合担任财产代管人。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此事闹上法庭,请求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财产代管人一般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担任。本案中,小丽和小许父母均属于可担任财产代管人的范围,但因存在代管争议,所以应由人民法院指定。
2、若后续小许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同时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在代管期间需妥善管理财产,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小许
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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