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合同或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里,
当事人通常可通过书面协议,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进行
管辖。
这些地点包括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不过,这样的选择不能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要
约定管辖的条款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就是有效的。
这一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好处多多。
一方面能提高
纠纷解决效率,双方提前明确了管辖法院,就不用在纠纷发生后再为法院
管辖权问题扯皮;
另一方面可减少管辖争议,让纠纷处理更顺畅。
举个例子,甲、乙双方
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清楚写明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并且这个约定清晰明确,也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那么一旦双方
发生纠纷,就应按照这个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但要是约定不清楚,比如没明确具体的法院,或者违反了相关管辖规定,那这个约定管辖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来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
产生纠纷,小李认为合同签订地不明确,该管辖约定无效,应在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小许则坚持按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此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若约定清晰明确且不违反相关规定,该约定有效。
2、本案中,若合同对签订地约定明确,那么应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若约定不明,则该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需按法定管辖确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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