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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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方式。具体来说,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第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消除违约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违约金制度。这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一旦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补偿,同时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责任形式。第四,赔偿金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学校共同签署完成的《就业协议书》(通常称为“三方协议”)时,便自动产生法定法律效益。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可任意取消或终止该协议,否则如有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当毕业生在签订完三方协议之后却未能履行其就业的义务时,用人单位顿然有权向毕业生提出违约赔偿之需求。而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一问题,答案则取决于协议文件中的具体条款设定。

合同双方协商确认的违约惩罚性条款,违约方应自负其责,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违约方需按实际违约情状支付特定金额违约金或补偿损失。若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法院或仲裁机关可调整。过高或过低均可适当调整。

我国法律对三年期合同违约金无统一标准,需双方协商,且不应超实际损失的30%。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时,赔偿应等于实际损失及预期收益,但不得超过违规方预见或应预见的潜在损失。

若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员工违约时需支付。未履行就业协议且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仅允许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其他形式的违约金设定均属违法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