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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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款是否优先偿还债务,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有没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保险赔偿款是支付给受益人的,受益人没有义务替投保人清偿个人债务,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款就是遗产,继承遗产前要先清偿债务。

交强险优先赔偿规定有行为人应过错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对于权利人就可以依法的要求优先赔偿自己的金额;但前提也是需要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先予执行,这样才能保障到赔偿义务人会先给予。

交强险优先赔偿的好处是能够让受害人及时拿到赔偿,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用交强险给受害人赔付,在限额内优先赔偿,不管车主是否有责,交强险都要赔偿,有责的话,最高赔付是12.2万。

在各国法律中,都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而设立的,那么,就算法律保障人民的安全,也难免会有疏忽的地方,但是法律就是为了把人民的损害降到最低而设立的,有了这一系列的保障,人民在精神上的损失会被降到最低,那么,精神损害赔偿金交强险优先可以吗?

交强险优先赔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行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