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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如何救济

时间:2025.04.1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63人
律师解析:
实际出资人若要维护自身权益,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依据股权代持协议维权:
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可根据协议要求名义股东履行相关义务。
例如,要求名义股东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股权真正转到自己名下。
若名义股东未经允许擅自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不过,要是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就无法主张此权利。
2.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
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包括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是否行使过股东权利等。
一旦股东资格得到确认,实际出资人就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3.提出执行异议或进行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因为名义股东的债务问题,导致其代持的股权被法院执行,从而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实际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若异议被驳回,实际出资人还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主张排除对该股权的执行,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小李为名义股东,二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后来,小李擅自将代持的股权处分给了小胡,小朱得知后要求小李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小李拒绝。小朱认为小李的处分行为无效,但小胡称自己构成善意取得。同时,小朱也想通过确认股东资格来维护权益,而此时又因小李的债务问题,该股权面临被执行,小朱利益受损。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有股权代持协议,小朱可依协议要求小李履行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义务。若小胡构成善意取得,小朱主张小李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可能不被支持。
2、小朱可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法院会综合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等因素判断。若确认股东资格,小朱可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3、因小李债务导致股权被执行损害小朱利益时,小朱可提出执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主张排除对该股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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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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