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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怎么履行的

时间:2025.04.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05人
律师解析:
1.根据《民法典》,当债权人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情况,却未通知债务人,进而致使履行债务变得困难时,债务人能够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准确性与可实现性。
举例来说,A公司欠B公司货款,之后B公司分立为C公司和D公司。
若B公司没有通知A公司,A公司就会不清楚该向谁履行付款义务。
在此情形下,A公司可以中止付款,一直等到收到准确通知后再继续履行。
3.要是债权人存在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等状况,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清楚地告知债务履行的具体要求以及接收对象等关键信息。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债务履行顺利开展,防止因信息不畅通致使履行受阻,从而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欠小丽的公司一笔货款。之后小丽的公司分立为小静的公司和小胡的公司,但小丽的公司并未通知小许的公司。小许的公司不知该向谁履行付款义务,继续付款可能导致付款对象错误,不付款又担心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债权人小丽公司分立后未通知债务人小许公司,致使小许公司履行债务困难,小许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付款义务。
2、小丽公司在分立后应及时通知小许公司债务履行的具体要求和接收对象等信息,以保障小许公司履行义务的准确性与可实现性,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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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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