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对象通常是本单位资金,具体有:
货币资金,像人民币、外币,以企业账户、库存现金等形式存在;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代表着
财产权利和价值;
企业专项基金,例如特定项目研发资金、职工福利基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
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形式存在的,也可成为该罪对象。
3.单位的物资设备等非资金类财物,不属于挪用资金罪对象。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他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户里的人民币现金50万元挪出,用于自己的股票投资。同时,他还私自挪用了公司持有的价值30万元的债券。公司发现资金异常后
报警,小朱辩称这些钱只是暂时借用,之后会归还,且认为挪用的并非现金,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小朱挪用公司账户的人民币现金属于货币资金范畴,挪用公司持有的债券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对犯罪对象的要求。
2、小朱虽称只是暂时借用且之后会归还,但挪用资金罪并不以是否归还为
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同时,其关于挪用非现金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