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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的犯罪对象包括哪些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50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本单位资金,具体有:
货币资金,像人民币、外币,以企业账户、库存现金等形式存在;
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代表着财产权利和价值;
企业专项基金,例如特定项目研发资金、职工福利基金。
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形式存在的,也可成为该罪对象。
3.单位的物资设备等非资金类财物,不属于挪用资金罪对象。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户里的人民币现金50万元挪出,用于自己的股票投资。同时,他还私自挪用了公司持有的价值30万元的债券。公司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小朱辩称这些钱只是暂时借用,之后会归还,且认为挪用的并非现金,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小朱挪用公司账户的人民币现金属于货币资金范畴,挪用公司持有的债券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对犯罪对象的要求。
2、小朱虽称只是暂时借用且之后会归还,但挪用资金罪并不以是否归还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同时,其关于挪用非现金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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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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