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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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逃逸后,保险公司会先按照交强险的限额进行理赔,不会额外赔付商业保险部分。交强险的目的是确保受害者得到公正的赔偿。在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逃逸者追责。而商业保险通常将逃逸列为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该机动车已购买强制保险,则保险人须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者。此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伤害时能得到及时的经济救助。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需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该机动车已购买强制保险,则保险人须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者。此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伤害时能得到及时的经济救助。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需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在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只影响商业险的赔付,不影响交强险的赔偿。保险公司应按照交强险最高责任限额定额承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逃逸行为仅影响事故后的责任,投保人只需对逃逸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负责。若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拒绝全部赔偿,将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规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