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贪污犯罪不一定要求犯罪人把所得赃物完全据为己有。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私吞公款。 在对贪污罪进行判断时,我们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犯罪人是不是通过职务便利,比如非法窃取、诈骗等违法手段,侵害了公款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人即使没有直接把赃物占为己有,而是把它用在其他地方或处理方式上,如果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

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它并不是简单地将占有的财物合法地归自己所有,而是还包括控告侵吞权利保管下的他人财产而拒绝归还。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占据了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并拒绝如数归还,甚至数额巨大者,都将被判定为构成侵占罪。也就是说,侵占罪并非仅局限于非法占据财产,只要行为人不当得利并拒绝返还,且涉及金额较大,便有可能触犯侵占罪的法律条款。

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它并不是简单地将占有的财物合法地归自己所有,而是还包括控告侵吞权利保管下的他人财产而拒绝归还。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倘若行为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占据了代他人保管的财产并拒绝如数归还,甚至数额巨大者,都将被判定为构成侵占罪。也就是说,侵占罪并非仅局限于非法占据财产,只要行为人不当得利并拒绝返还,且涉及金额较大,便有可能触犯侵占罪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