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人不当行为会引发诸多法律后果。
若代理人超越
代理权限行事,其超越部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生效,除非被代理人追认。
比如无权
代理他人
签合同,本人不追认,合同对本人就无约束力。
这是因为代理权限是明确界定的,超越此范围就如同超出了规定的边界,行为的效力就存在不确定性,需被代理人认可才会产生预期效果。
2.若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像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等,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
赔偿责任。
例如代理人同时代理买卖双方,损害一方利益,就需
赔偿损失。
这种滥用行为违背了代理应有的公正原则,破坏了正常的代理关系,所以要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
3.若代理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两者需
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代理人与第三人合谋低价处分被代理人财产,他们都要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负责。
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被代理人权益,必须共同为此负责。
4.此外,若代理人违反保密等附随义务,也可能需承担
违约责任,具体依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判定。
附随义务是保障代理关系顺利进行的重要补充,违反它就可能引发违约问题,具体责任需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
案情回顾:小何委托小李代理签订一份合同,明确了代理权限。但小李超越权限与小胡签订了一份额外的合同。同时,小李还在另一项代理业务中,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小丽和小静,损害了小丽的利益。另外,小李与小胡恶意串通,低价处分了小何的财产。并且小李违反了对小何的保密附随义务。小何发现后,与小李就这些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超越代理权限与小胡签订的合同,超越部分对小何不生效,除非小何追认,因为代理权限有明确界定。
2、小李同时代理小丽和小静,损害小丽利益,需对小丽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滥用代理权违背公正原则。
3、小李与小胡恶意串通处分小何财产,两人需对小何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代理人权益。
4、小李违反保密附随义务,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依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