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集体
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组织,个人没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当集体土地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时,在
承包期内,其
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
2.对于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的情况:
若其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
宅基地申请条件,可申请继续使用宅基地。
要是不
符合条件,宅基地会被集体收回。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死亡后:
其继承人可依照法律规定
继承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
具体情况要依据土地性质及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事实综合判定。
例如,需查看土地的具体用途、当地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继承的详细规定等,通过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才能准确确定继承
人的权利和土地的后续处置情况。
案情回顾:小何是某集体组织成员,拥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小何去世后,其继承人小李、小胡产生争议。小李认为自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继承全部权益;小胡则觉得要按不同土地性质分别确定继承范围。
案情分析:1、对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小李和小胡作为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虽归集体组织,但承包
经营权可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延续。
2、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若小李和小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可申请继续使用;若不符合,宅基地会被集体收回。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小李和小胡可依法继承建筑物等,并取得相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具体要结合土地用途和当地规定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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