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法典》规定,同一债权若既有
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
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保
证人或者物的
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
当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物的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既能向
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份额。
2.若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若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既能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总之,存在担保与
抵押情况时,先依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处理。
若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便按上述规则确定清偿方式。
比如,在实际案件中,债权人面对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需清晰知晓自身权利,依据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人要求承担责任;
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也应清楚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向相关方进行追偿。
案情回顾:小何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
债务提供保证,小静以自己的房产为该债务提供
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能偿还债务。小李既想让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又想通过小静的房产实现债权,但小胡和小静对各自担保范围未作约定,双方就由谁先承担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小李有权选择请求保证人小胡或者物的担保人小静承担担保责任。因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和物的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小何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份额。
2、本案是第三人小静提供物的担保,小李既能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请求保证人小胡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小静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小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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