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债务人有抵押物时,担保人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若约定物的担保优先,债权人先通过抵押物实现债权,抵押物不够清偿的,担保人对剩余债务负责。
2.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物,债权人先靠抵押物实现债权,担保人仅对抵押物不能清偿部分担责。
3.若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债权人可选择用抵押物或让担保人担责,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结论:
债务人有抵押物时,担保人是否担责及担责范围依当事人约定和抵押物提供者不同而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担保情形中,若当事人明确约定物的担保优先,债权人需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当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物,债权人应先通过该抵押物实现债权,担保人仅对抵押物无法清偿的部分担责;若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自行选择就抵押物实现债权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责任的判定与承担较为复杂,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债务人有抵押物时,担保人是否担责取决于具体情况。若当事人约定物的担保优先,债权人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担保人对剩余债务担责。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分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物,债权人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担保人仅对抵押物不能清偿部分担责;二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债权人可选择就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担责,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在设立担保关系时,应明确约定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优先顺序,避免后续纠纷。
2.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要依据约定和法律规定,正确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
3.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前,要清楚自身的责任范围和追偿权利。
法律分析:
(1)当当事人明确约定物的担保优先时,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的抵押物实现债权。比如抵押物拍卖变现后,若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的债务部分就由担保人来承担责任。
(2)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同样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担保人仅对抵押物无法清偿的部分负责。
(3)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提醒:
在为他人担保时,要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和范围。不同的担保情况责任差异较大,建议咨询以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一)当当事人约定物的担保优先时,债权人应先处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只有在抵押物价值不够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对剩下的债务负责。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要先通过抵押物实现债权,担保人仅对抵押物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三)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处理抵押物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向债务人追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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