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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押担保怎么处理

王** 重庆-巫溪县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0.31 02:53:28 460人阅读

债务抵押担保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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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抵押担保处理分设立和债务履行期届满两个阶段。设立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不动产等抵押物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债务履行期届满,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应返还抵押物。若未履行,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受偿;协议不成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债权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建议抵押双方在设立时严格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办理登记,以保障权益。债务履行期届满出现纠纷,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25-10-31 08:4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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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债务抵押担保设立阶段,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对于不动产等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是必要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能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动产出质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相对简便。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若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人应返还抵押物。若债务人未履行,抵押权人可先与抵押人协商,通过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受偿。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进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处理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提醒:在设立抵押担保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债务到期未履行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抵押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31 06:5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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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阶段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等,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从登记时开始设立;若是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债务履行阶段
1.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要返还抵押物。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用所得价款受偿。若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025-10-31 05:1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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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抵押担保设立阶段,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若抵押物是不动产等,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若是动产抵押,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债务履行期结束,若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应归还抵押物。若未履行,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价款超出债权的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偿还。

2025-10-31 04:2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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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抵押担保处理分设立和债务履行期届满两阶段,设立需订立书面合同,部分抵押物要办登记;履行期届满,依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有不同处理方式。
法律解析:
在债务抵押担保设立阶段,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这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动产等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而动产抵押则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应返还抵押物;若未履行,抵押权人可先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协议不成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处理后价款超债权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抵押双方的合法权益。若您在债务抵押担保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31 04:12:54 回复

【为您推荐】天宁区律师鄞州区律师铜鼓县律师平江县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叙永县律师彭州市律师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或者个人有些时候需要大额的资金时会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这就会涉及到抵押人,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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