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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放弃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6.04.28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85人
律师解析:
1.放弃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进行。
2.要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明,若口头表示且本人承认或有证据证明,也有效。
3.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或期限,否则无效。
4.若因放弃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放弃行为无效。
5.必须本人亲自作出放弃表示,不得代理
作出放弃表示后一般不能撤销,做决定要谨慎,避免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去世,继承开始。小朱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妹妹小丽表明放弃继承权。但之后小朱又反悔,想撤销放弃声明,理由是当时以为遗产很少才放弃。小丽则认为小朱已经作出放弃表示,不能随意撤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进行,小朱在该时间段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符合程序要求。
2、作出放弃表示后一般不能撤销,小朱无正当理由反悔,其撤销请求不应被支持。同时,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或期限,小朱不能因事后认为遗产情况与预想不同而撤销放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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