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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放弃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5.04.05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85人
律师解析:
1.放弃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进行。
2.要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明,若口头表示且本人承认或有证据证明,也有效。
3.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或期限,否则无效。
4.若因放弃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放弃行为无效。
5.必须本人亲自作出放弃表示,不得代理
作出放弃表示后一般不能撤销,做决定要谨慎,避免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去世,继承开始。小朱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向妹妹小丽表明放弃继承权。但之后小朱又反悔,想撤销放弃声明,理由是当时以为遗产很少才放弃。小丽则认为小朱已经作出放弃表示,不能随意撤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放弃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进行,小朱在该时间段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符合程序要求。
2、作出放弃表示后一般不能撤销,小朱无正当理由反悔,其撤销请求不应被支持。同时,放弃继承不能附加条件或期限,小朱不能因事后认为遗产情况与预想不同而撤销放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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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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