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资金挪为己用或
借给他人。
若数额大且超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就可能构成此罪。
2.“
数额较大”标准各地不同。
通常用于非法活动,六万以上算数额较大;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十万以上算数额较大。
3.认定该罪,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用途是否
符合条件。
像私用单位资金炒股、赌博,或擅自借用长期不还,都可能构成
犯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12万元资金挪出。一部分用于自己炒股,属于营利活动;另一部分借给朋友小胡应急。从挪用之日起,已经过去四个多月,这12万元仍未归还公司。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将小朱举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并非不还,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符合挪用资金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
构成要件。
2、他挪用12万元,其中部分用于炒股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已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其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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