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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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贪污罪中,行为人通常都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他们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方法,或者用其他手段,把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这种故意心理,是构成贪污罪的重要条件之一。

贪污者对公有财产有清楚的认识,也明白侵害公有财产是违法行为,但他们依然有意为之,带着非法占有的企图去做,比如侵占、盗走公款。 贪污者可能主动去追求或放任非法占有行为,比如某公职人员伪造记录去侵占公款,明知是违法的,还是照样去做,这就体现了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贪污罪在本质上要求行为人有主观故意,这也是区分此种犯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关键特征之一。 贪污罪,特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侵占、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对贪污罪进行认定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显得尤为重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怀揣着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图。 若缺乏此类主观故意,则无法构成贪污罪。

贪污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清晰的故意心态,要想把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得耍点心眼,不能稀里糊涂的。 这种行为可不是一时冲动或者搞错了,而是明知故犯,就是想通过不正当手段把公款搞到手,满足自己的私欲或捞点好处。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和动机,是认定贪污犯罪成立的关键所在。

贪污犯罪被告人要是主观上否认贪污事实,这也不影响贪污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贪污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依赖客观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全面评估。要是证据确凿,例如资产流动证据、财务记录、可靠证词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就可以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也会结合被告人的日常行为表现等因素进行辅助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