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贪污罪需看行为人主观是否故意,且有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若明知行为侵犯职务廉洁、会让公共财产受损,还希望结果发生,就满足主观要件。
(二)从行为表现判断非法占有目的,若将公共财物转移到个人控制下,通过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使财物脱离单位监管,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若只是暂时挪用,无永久占有意图,不构成贪污罪。
(四)事后行为可辅助判断,主动归还财物,可能表明无非法占有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1.贪污罪主观上需是故意,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就是明知自己行为会侵犯职务廉洁性、让公共财产受损,还希望这结果出现。
2.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可看行为表现。把公共财物转到个人控制下,让财物所有权转移,像虚假平账、销毁账目使财物脱离单位监管,一般认定有此目的。
3.若只是暂时挪用,无永久占有意图,不构成贪污罪。事后主动归还财物,可能表明无非法占有故意。
结论:
贪污罪主观需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可从行为表现及事后行为判断是否具有该目的。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判断这一目的时,可依据行为表现来分析。若行为人把公共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下,还通过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让财物在法律或事实上脱离单位监管,通常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只是暂时挪用,没有永久占有的意图,就不构成贪污罪。另外,事后行为也能起到辅助判断的作用,像主动归还财物,可能意味着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总之,认定贪污罪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涉及贪污罪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贪污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行为人清楚自身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并致公共财产损失,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可从行为表现和事后行为两方面分析。
2.从行为表现看,若将公共财物转移至个人控制,通过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让财物所有权在法律或事实上转移,脱离单位监管,通常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暂时挪用、无永久占有意图的,不构成贪污罪。
3.事后行为也能辅助判断,主动归还财物可能说明无非法占有故意。为避免此类犯罪,单位应加强财务监管,建立健全账目审查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
法律分析:
(1)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并且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必须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导致公共财产受损,还积极追求这种结果。
(2)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可从行为表现入手。当行为人把公共财物置于个人控制下,让财物所有权在法律或事实上转移,像采用虚假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财物脱离单位监管,通常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3)暂时挪用且无永久占有意图的,不构成贪污罪。而且事后行为也能辅助判断,主动归还财物或许意味着没有非法占有故意。
提醒:在涉及公共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中,要明确区分挪用和贪污的界限,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风险。若遇到相关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哪些构成受贿犯罪须具备四个要素:客体条件、客观条件、主体条件以及主观条件。受贿罪的行为人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客观层面的表现形式包括利用职权便利接受他人的财产或向他人索求财物,且要求涉案金额达到某一法定标准;在主观层面,罪犯须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涉及非法敛财而仍然为之。
专业解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是国家机构中执行公务的职员;二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金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要部门官员、国有单位聘请的日常管理人员、派遣至非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以及依法承担公共事务职责者。
专业解答贪污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贪污罪中,行为人通常都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他们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侵吞、盗窃、诈骗等方法,或者用其他手段,把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这种故意心理,是构成贪污罪的重要条件之一。
专业解答贪污者对公有财产有清楚的认识,也明白侵害公有财产是违法行为,但他们依然有意为之,带着非法占有的企图去做,比如侵占、盗走公款。 贪污者可能主动去追求或放任非法占有行为,比如某公职人员伪造记录去侵占公款,明知是违法的,还是照样去做,这就体现了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专业解答贪污罪主从犯的判定主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通常是发起者、策划者、指令发布者或关键执行者,他们掌控着大部分赃款。而从犯则在共谋中服从领导,参与程度有限,或者仅提供一些辅助,如便利条件、协助转移赃款等,并没有直接参与主要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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