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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在什么情况下成立交通肇事罪

时间:2025.03.2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95人
律师解析:
教唆犯在特定情形下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一,教唆他人实施交通肇事行为,且被教唆者依此实施并造成交通肇事结果。
比如,教唆他人醉酒驾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其二,教唆行为对交通肇事结果发生起着关键作用,也就是教唆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若教唆使得被教唆者在驾驶时产生错误认知或冲动行为,进而导致事故,就体现了这种作用。
其三,教唆者有教唆他人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故意,明知会引发后果仍积极为之。
例如,教唆者清楚醉酒驾驶危险极大,却仍鼓动他人。
需留意,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若教唆行为与结果无因果联系,像被教唆者自主改变行为方式致事故,或教唆者无教唆故意,比如是随口一说而非有意教唆,那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案情回顾:

小朱为图好玩,明知醉酒驾驶十分危险,仍教唆小胡醉酒驾驶。小胡听从了小朱的教唆,在醉酒状态下驾车,结果引发了交通事故。事后,小朱认为自己只是随口一说,不应为此负责,而小胡则表示是受小朱教唆才这么做的。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教唆犯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教唆小胡实施交通肇事行为(醉酒驾驶),且小胡依此实施并造成了交通肇事结果,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小朱的教唆行为对交通肇事结果的发生起着关键作用,其教唆与事故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小朱有教唆小胡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故意,明知醉酒驾驶危险仍鼓动。所以,小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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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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