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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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体来说,只要能实际控制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既遂;如果因为自身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控制财物,则为未遂。比如,将财物划至个人账户后,由于故障等原因未能入账,属于未遂;而如果顺利入账,则为既遂。

贪污罪未遂的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贪污,但由于外部原因未能得逞,比如在贪污公款时被发现,或者审计受阻导致未能成功。虽然没有实际获得财物,但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很大,应该依法受到惩处。在判断是否为未遂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以及客观环境等因素。

贪污罪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从主观方面来看,罪犯必须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并已经开始实施相关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外部原因,贪污行为未能最终完成,例如被他人发现或账目出现错误等。在进行界定时,需要区分既遂、未遂和一般违法行为,并通常会根据未遂情况从轻或减轻对罪犯的处罚。

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贪污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在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的启动和失败原因等。如果嫌疑人积极实施了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但最终未能实际控制财物,那么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未遂。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未遂与既遂在犯罪结果、定义和量刑上均存显著差异。未遂指犯罪目的未实现,受外部因素影响导致犯罪未完成;既遂则意味着犯罪目的已达成。在法律量刑上,既遂罪犯将按法规处理,而未遂犯则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