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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是否有期限限定

时间:2025.03.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61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连带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当事人自行约定。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是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3.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需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
4.总之,连带担保人的期限限定主要依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判断。
比如,需明确当事人是否有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约定是否清晰明确;
还要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的具体行为,是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等,通过这些具体情况来准确认定连带担保人的保证期限。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连带担保人。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小胡的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李未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后小李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小胡的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2、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小李未对债务人小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按照规定,保证人小胡免责。所以小胡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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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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