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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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指嫌疑人利用对公共财产监督、管理等职权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比如财务人员涂改账目、主管人员滥用审批权限等。这种便利源于本职工作,因为嫌疑人在工作中直接监管或掌控着公共财产。

贪污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的职权,对公共财物进行监督、管理和支配。主管是负责决策的,管理是负责监管和保存的,经手是负责处理公共财物的流动。贪污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职权直接显著地制约了被贪污的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界定,贪污罪的确是在特定情况下,即利用职务之便方能得以滋生的。此条款明确阐明,国家公职人员若非法占有职务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则会被视为贪污罪行;同样地,那些受托负责管理或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员,倘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财物,亦将被判定为贪污罪名。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贪污罪的成立,必须以职务便利作为其必要条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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