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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利用职务的便利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凭借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具体如下:
1.主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拥有对公共财物调拨、安排等的决定权。
比如单位财务主管,能决定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2.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承担公共财物保管、监管等职责。
像仓库管理员,负责物资的出入库管理。
3.经营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涵盖对公共财物运营、投资等方面的权力。
例如企业负责人,可决定资金投入项目。
4.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因工作需要对公共财物有具体收付、领取等行为的权力。
如出纳负责现金收付。
只有在这些与职务相关的特定便利条件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才可能构成贪污罪。
若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等,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案情回顾:

小郑是某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公司仓库管理员小胡发现小郑近期频繁将公司的财物带出公司。小胡质疑小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小郑则称自己只是因熟悉公司环境,拿取财物去做正常业务交接。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胡遂向公司上级反映了此事。

案情分析:

1、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借助自身权力地位,形成对公共财物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便利,如决定公共调拨安排、保管监管、运营投资、收付领取等权力。本案中需审查小郑是否利用其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实施行为。
2、若小郑仅是因熟悉环境拿取财物,未借助职务便利,不构成贪污罪;若其利用财务主管的权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则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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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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