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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认定贪污行为的关键要素,它体现了行为人凭借职务权力和地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其涵盖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与职务具有紧密关联性,而非单纯基于工作关系的便利。
2.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准确界定“利用职务之便”十分重要。应从行为人的职务范围出发,判断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基于职务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若仅因工作熟悉环境等便利作案,则不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
3.相关部门在查处贪污案件时,要全面审查证据,明确行为人的职务权限,区分利用职务之便与工作便利。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使其明确职务权力的边界,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2025-09-27 1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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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贪污罪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涵盖主管、管理和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主管者虽不直接接触财物,但可依职权对财物进行调拨、支配等处置。
(2)管理者拥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保障财物的安全与完整。
(3)经手者因执行职务能领取、使用和支配公共财物。
(4)该行为强调与职务的关联性,只有凭借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才符合“利用职务之便”,而单纯因工作熟悉环境等便利条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此要件。
提醒:在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之便”时较为复杂,不同情况需具体分析。若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判断。
2025-09-27 17:3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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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构成“利用职务之便”,要确认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若只是因工作熟悉环境等便利实施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二)对于主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重点审查其是否凭借调拨、支配等职权非法占有财物。
(三)对于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查看其是否利用监守或保管职权实施非法占有。
(四)对于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核实是否利用领取、使用、支配职权进行非法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025-09-27 16:4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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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里“利用职务之便”,指借助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便利。主管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财物,却有权调拨、支配等。
2.管理是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3.经手是执行职务时能领取、使用、支配财物。
4.该行为需与职务相关,是凭借职务权力和地位实施,而非仅靠熟悉环境等便利。
2025-09-27 15:1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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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且强调与职务的关联性。
法律解析:
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有不同内涵。主管指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体接触、操办公共财物,但依职权能调拨、支配、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共财物;管理是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因执行职务有领取、使用、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同时,“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凭借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实施,而不是仅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易于接近目标等便利。这在认定贪污罪时至关重要,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若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具体认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解读和建议。
2025-09-27 14:31: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