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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利用职务的便利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里的职务,大致就是单位给行为人管钱、管事或者经手财物的那点权力。
②这种便利,就是行为人借着在职务范围内管钱、管事等职权形成的条件,既可以直接用自己职务内的权,也能利用跟自己职务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③就像有个国家工作人员主管工程,他利用审批工程款的权,把工程款虚报冒领或者非法占有,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总之,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就得看行为人是不是因为职务对公共财物有管理、支配等权,然后用这个权去干贪污的事。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单位负责项目款项审批的工作人员。在一次工程项目中,小胡利用自己审批工程款的职务便利,虚报工程款数额,将多报出的款项非法据为己有。单位在核查账目时发现异常,与小胡就其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产生争议,小胡坚称只是工作失误,并非故意为之。

案情分析: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涵盖单位赋予行为人管钱等权力,小胡负责审批工程款,具备相应职务权力。
2、小胡利用审批权虚报冒领工程款,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并非其所谓的工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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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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