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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时间:2025.03.2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87人
律师解析:
1.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那日起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比如,在侦查某盗窃案时,又发现嫌疑人还有抢劫等重要罪行,此时就得重新算羁押时间。
2.要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不过侦查取证不能停。
像有嫌疑人一直隐瞒身份,侦查工作持续进行,直到身份查明才开始计算准确羁押期限。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算在办案期限内,其他鉴定时间要计入。
要是因鉴定时间长,办案期限到了案件还不能终结,自期限届满起,要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例如某案件因鉴定耗时久,期限到了就将嫌疑人的羁押方式改变,以确保侦查工作继续合法推进。

案情回顾:

小许因涉嫌盗窃被警方羁押侦查。在侦查期间,警方发现小许还涉及一起重大诈骗案。同时,小许一直拒绝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在调查过程中,为确定小许是否患有精神病,对其进行了鉴定。这导致案件办理期限临近届满仍未终结,引发了对羁押期限计算和强制措施变更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应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所以小许因新发现的诈骗案,其羁押期限需重新计算。
2、小许不讲真实身份信息,羁押期限应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且侦查不能停止。
3、精神病鉴定期不计入办案期限,若因鉴定时间久导致办案期满未终结,应从期满起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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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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