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
担保乃执行进程里的一项制度,
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法院作担保,且获
申请执行人同意。
通常是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此担保。
一旦提供担保,法院能决定
暂缓执行及期限。
若暂
缓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处置担保财产或
担保人财产。
2.第三人也可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
其提供后,若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法院可
恢复执行。
3.总之,不管是被执行人还是第三人,都能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不过需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法定程序。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的
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进入
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小朱向法院提出由第三人小胡以其名下房产作执行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小李表示同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三个月。然而,在暂缓执行期间,小朱有转移名下部分财产的行为,小李发现后要求法院恢复执行。
案情分析:1、执行担保是执行进程中的制度,本案中不管是小朱自行担保还是小胡作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均需经小李同意,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有权根据担保情况决定暂缓执行及期限。
2、小朱在暂缓执行期间有
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恢复执行。若暂缓期届满小朱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处置小胡提供担保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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