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第3人撤销之诉以后,原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可以停止执行的,但前提条件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担保,并且原告主动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关申请,并不代表法院必须要停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停止执行的。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我国的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属于法律上的当然无效的行为,债权人对于这些行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最高院关于全国停止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是不存在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是我国民事诉讼案由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