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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的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唐** 海南-南沙群岛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6.20 10:42:59 357人阅读

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的律师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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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异议时,律师费用一般是“谁聘请谁承担”,也就是聘请律师的一方自己掏钱。

2.特殊情况也有。要是合同里明确规定违约方承担含律师费的维权费用,且规定合法,就可能让对方承担。还有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法定情况,法院会根据案情判败诉方付合理律师费。

3.实际中,能否让对方承担律师费,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

2025-06-20 15: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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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律师费用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遵循“谁聘请谁承担”原则。但也有特殊情况。
2.特殊情况包括: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约定违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费用,且约定合法,此时可能由对方承担;二是在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法定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
3.实践中,要确定能否让对方承担律师费,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建议在签订合同等过程中,提前明确律师费承担问题;遇到涉及法定可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积极收集证据争取权益。

2025-06-20 14:4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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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执行异议时,律师费用一般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法定情形下,可能由对方承担。
法律解析:
在法律事务里,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时,律师费用承担通常按“谁聘请谁承担”原则处理。不过要是当事人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费用,且约定合法,那么就可能由对方承担律师费。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法定情形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但最终能否让对方承担律师费,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如果您在申请执行异议的律师费用承担方面存在疑问,可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

2025-06-20 13:4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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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打算申请执行异议,聘请律师时,若无特殊情况,需自行承担律师费,所以在聘请前要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和律师收费标准。
(二)签订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维权费用,这样在出现纠纷申请执行异议时,有可能让对方承担律师费。
(三)在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法定情形下,要积极收集证据,以便法院在判决时根据具体案情判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2025-06-20 12:0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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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律师费用按照“谁聘请谁承担”原则,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费用。这种常规模式体现了费用与委托关系的直接对应。
(2)特殊情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包含律师费在内的维权费用,且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费用可能由对方承担。比如在商业合作合同里,有类似清晰的费用承担条款。
(3)在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法定情形下,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这体现了法律对特定违法行为的约束和对维权方的支持。

提醒:申请执行异议时,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能否让对方承担律师费,案情不同结果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6-20 11:39:51 回复

解答如下,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解答如下,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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