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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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对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居住地或指定场所,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方式。对于那些没有固定居所的人,会被监禁在指定场所。如果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的案件,若在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干扰调查,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场所进行监视居住。

若某人被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应依法通知其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除无法通知情形外,应告知被监视居住者及其家属。请家属配合并监督执行。

在执行监视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无法通知,应在亲属得知之日起24小时内,依法告知详情,包括原因和地点。两种情况需使用此手段:一是严重的贿赂罪行,如金额达50万元以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触犯国家重大利益;二是涉案者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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