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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易** 安徽-滁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03.27 06:04:16 411人阅读

哪些情况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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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固定住处的界定有明确范围,即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固定居住场所,这种情况下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这保障了司法程序对特殊居住状况人员的有效执行。
(2)特定严重犯罪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若在住处执行可能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况,经上级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执行。“有碍侦查”情形明确列举,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标准。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严格限制,禁止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确保该措施不被滥用。
(4)通知家属是重要环节,除无法通知外,需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障家属知情权。

提醒:
若涉及相关案件,注意判定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避免程序违法。对“有碍侦查”等关键情形有疑问可咨询分析。

2025-03-27 09:5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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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1.对于“无固定住处”的认定标准明确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固定居住场所,这确保了措施适用的准确性。应加强对“无固定住处”的审核把关,要求办案人员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符合该条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2.对特定严重犯罪在有碍侦查时适用,明确“有碍侦查”情形,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引。要严格审批程序,上一级机关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判断是否真正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况。
3.明确了不得在羁押、专门办案场所执行,保障嫌疑人基本权利。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巡查执行场所,发现违规及时纠正。
4.规定除无法通知外需在规定时间通知家属,体现对家属知情权的尊重。建立通知情况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通知时间、方式、接收人等信息,以备核查。

2025-03-27 09:3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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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固定居住场所)以及特定严重犯罪且有碍侦查(经上一级批准)这两种情形,同时有执行场所和通知家属的相关规定。
法律解析:
对于无固定住处的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居无定所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类严重罪行,若在住处执行可能出现诸如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等有碍侦查的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需要明确的是,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并且执行后,除无法通知外,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7 08:4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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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判断是否属于“无固定住处”,关键在于确认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有无稳定居住场所。比如长期租房居住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就不属于无固定住处。
(二)对于涉嫌特定犯罪,若认定“有碍侦查”,要明确是否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具体情形,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三)执行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并且除特殊情况,要及时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025-03-27 08:1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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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两种适用情况。
一种是没固定住处的,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没常住地,就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另一种是涉国安、恐怖、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经上级检察院或公安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像可能毁证、干扰证人等就属有碍侦查。不过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执行,且除无法通知外,执行后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

2025-03-27 08:0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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