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倘若
债务人单单做出了有损债权的举动,像白白转让财产之类的,那被告就是债务人。
2.要是债务人跟第三人串通起来干损害债权的事,比如以特别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第三人知晓这情况,被告就有债务人以及第三人。
3.要是债务人的行为是舍弃债权,那被告自然是债务人。
4.倘若债务人的行为是把债权的履行期限延长等,给
债权人带来了损害,被告同样是债务人。
总之呢,得以跟
债权人撤销权之
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直接关联且会受影响的人为被告,这样才能让债权人的
撤销权能好好地行使,守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因生意往来欠小丽一笔
债务,还款期限将至,小胡却做出一系列举动。先是将名下一辆汽车无偿转让给好友小静,后又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把一套房产卖给知晓其债务情况的小朱,还放弃了对他人的一笔到期债权,并延长了另一个债权的履行期限。小丽认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自身债权,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
撤销权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如何确定。
案情分析:1、小胡无偿转让汽车,此为有损债权之举,小胡作为债务人应列为被告。
2、小胡与小朱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小胡和小朱均应成为被告。
3、小胡舍弃债权,其自身作为债务人是被告。
4、小胡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损害小丽利益,被告依然是小胡。总之,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标的有直接关联且受影响的人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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