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底满60岁,获退休并开始领取社保退休金了,现在有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我领到第一个月的社保退休金的标准与我原先的估计差了一大截,我到市社保局询问,结果发现从1988年到1996年的工龄没有给我统计进去,造成我的工龄计算断档,而这个期间,正是我原来工作的单位改制职工分流的时期,我另外到了一家新单位工作,虽然新的单位我只待了4年也解体了,但是我在缴纳社保基金时,这个事实是被确认并依照标准补缴了社保基金的,现在临到退休又被否认了,我当然不服,市社保局告知我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以及劳动争议诉讼,但是要我自己收集连续工龄的证据材料,我原来在过的两个单位都撤销了,证据收集难度很大,很费时间。劳动争议的仲裁在时效上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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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里面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时,才受到劳动法律的规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实劳动关系满足三方面的法律特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明显区别与劳务关系

2019-11-30 21:5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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