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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回避的决定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1.在刑事诉讼里,决定回避的主体是这样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那分别由院长、检察长以及公安机关负责人来决定哦。
2.要是院长需要回避呢,就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去决定啦。
3.而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要回避的话,那就由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哦。
这样做呢,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能公正、客观地进行,防止因为和案件当事人有那种特殊关系,而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影响呀。
不同主体的回避决定程序,很好地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回避制度的严格规范与执行呢。

案情回顾:

小朱涉嫌一起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小李、检察人员小胡和侦查人员小丽均被认为与小朱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需要回避。同时,院长小静也被指出存在回避情形。各方对于应由谁来决定这些人员的回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小李的回避应由院长小静决定,检察人员小胡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侦查人员小丽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对于院长小静的回避,应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客观,防止特殊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严格规范了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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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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