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丧葬费方面: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标准,算六个月的总额,这能保障丧葬相关费用的支出。
2.被
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情况,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未成年人算至18岁,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按5年算,以此保障被扶养人的生活。
3.
死亡赔偿金:
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20年,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用于弥补因死亡给
家属带来的
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小胡因意外不幸离世,家属与责任方就
赔偿问题产生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上,责任方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存疑,认为不应完全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家属则坚持按标准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丧葬费依法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六个月总额,以保障丧葬支出,责任方应按此标准赔偿。
2、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情况,结合相应标准计算,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等计算方式不同,应严格遵循规定。
3、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应收入标准,结合死者年龄计算,用以弥补家属经济损失,责任方需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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