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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形吗

时间:2025.03.17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88人
律师解析:
1.二次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加重情形,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需处拘役处罚金,二次酒驾即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2.这体现立法者对二次酒驾这种屡教不改危险行为的严厉制裁。
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彰显法律对危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3.若被认定为二次酒驾,将面临更重刑罚处罚
拘役期限可能相应增加,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此类危险行为再次发生。

案情回顾:

小胡此前因酒驾被处罚过,近日,他心存侥幸再次酒后驾车。途中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达到饮酒驾驶标准。小胡称自己只是喝了一点酒,不觉得会有太大问题,对此次又因酒驾被查十分不满,认为没造成严重后果不应重罚,与交警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二次酒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加重情形。小胡曾酒驾被处,此次又酒后驾车,其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
2、立法者对二次酒驾这种屡教不改的危险行为持严厉制裁态度。小胡二次酒驾应面临更重刑罚处罚,拘役期限可能增加,以此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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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 更多>>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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