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危险驾驶罪有明确的入罪情形,像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才构成此罪,单纯的曾有酒后行为不在入罪范围内,不会直接加重对当前危险驾驶犯罪的处罚。
(2)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之后又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量刑时会把之前酒后驾驶情节当作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这源于过往记录体现行为人交通安全意识差,再犯同类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高。
(3)需明确,不是“曾酒后”这一情节单独加重处罚,而是多种因素综合起来影响法官对量刑幅度的判定。
提醒:
酒后驾驶危害大,即使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有酒后驾驶记录者更应杜绝再犯,否则后面涉罪量刑可能加重。
单纯曾有酒后行为本身的确不会直接加重对当前危险驾驶犯罪的处罚。危险驾驶罪有明确的入罪情形,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等。
针对此情况有如下措施和建议:
1.公众应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明确入罪情形,提升法律意识,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2.对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记录的人员,应深刻反思自身错误,强化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再次违背法律红线。
3.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不仅要依法惩处当前的危险驾驶犯罪,对于有过往酒后驾驶记录的再次违法者,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量刑时综合考量相关情节,确保司法公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结论:
单纯曾有酒后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加重对当前危险驾驶犯罪的处罚,但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时会酌定从重处罚。
法律解析:
危险驾驶罪入罪情形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多种。单纯的曾有酒后行为,不在加重处罚范畴。然而,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又再次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量刑时会考虑此前酒后驾驶情节。这是由于过往记录体现行为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再犯同类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大。但需明确,这不是“曾酒后”这一情节单独加重处罚,而是综合因素影响法官对量刑幅度的判定。若大家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一)对于危险驾驶罪,要明确其入罪情形的具体界定标准。比如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要判断怎样的追逐竞驶算情节恶劣,像高速飙车、频繁别车等可能就属于情节恶劣。
(二)对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相关人员应了解这一过往记录会在量刑时被酌定从重处罚。
(三)行为人平时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避免酒后驾驶行为,减少自身再次面临加重处罚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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