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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时间:2025.03.16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1.一般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要是被告的住所地跟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
2.借款合同要是对履行地有作出约定,那就以约定的履行地当作管辖地。
要是没约定,就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也就是出借人,出借人的所在地就是管辖地。
3.借贷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还是不能确定的话,就以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比如,出借人在A地,借款人在B地,要是双方没约定管辖法院,出借人就可以向其住所地也就是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要是约定了履行地是C地,出借人就可以向C地的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签订借款合同,小胡为出借人,小丽为借款人。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及管辖法院。借款到期后,小丽未按时还款,小胡欲起诉。小胡在A地,小丽在B地,此时双方就案件应由A地法院还是B地法院管辖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因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依相关法律,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人小胡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2、小胡在A地,其住所地为A地,所以小胡有权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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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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