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涉及民间借贷事宜的法院管辖权分配,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即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常驻地不相符的情况出现时,则应由被告的常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司法管辖权。
然而,如若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便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便应依照该约定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倘若并无任何约定,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在此种情形下,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具体而言,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
首先,它们所体现的意思存在差异。
借款凭证,即所谓的“借条”,其实质乃是指在双方确立相关权利与义务之际,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一份借款合同的书面凭证。
相反,欠条则是当事人维护结算权益的工具,主要在当事人彼此间各种合同关系进行清算之际生成,其所映射出的往往是较为单一、纯粹的债权及债务关系。
其次,两人出生背境也有所不同。
唯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借贷关联后,才能催生出借款凭证——借条;
然而,欠条的诞生却并不仅限于此,只要涉及到以货币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债款事项,都便可形成欠条,例如常见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均包含在内。
最后,在法律认可度方面,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二者都有自身独特的价值,但是通常情况下,借条的证明力要优于欠条,这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缺席会怎么判
在民间借贷诉讼事例之中,倘若被告未能出庭应诉,那么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庭将遵循这一规则展开缺席审判程序。在此期间,原告有义务举证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及其所涉及到的借款具体数额等实际情况。法院将会对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进行严谨仔细的审核,若经过查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性,那么法院便会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判决的结果可能涵盖了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之后仍然没有履行其还款义务,那么原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通常由被告户籍或常驻地法院管辖。若两地不一致,以常驻地法院为准。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则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若无约定,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原告户籍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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