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来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辩护人,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许可后,就能会见在押的他们。
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批准逮捕时,能够询问
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还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若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必须听取其意见。
3.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开庭前十日以前,把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此时辩护律师可与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综上,不同诉讼阶段的会见批准主体存在差异,得依据具体诉讼进程来明确由谁批准辩护人会见。
案情回顾:小胡因
涉嫌犯罪被
羁押,小李作为其辩护人希望会见小胡。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小李提出会见要求,检察院未立即回应是否许可。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法院确定合议庭人员后,起诉书副本送达小胡及其辩护人,但在开庭前十日,小李与在押小胡的会见通信又出现阻碍,双方就会见批准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根据法律规定,若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检察院必须听取意见并决定是否许可会见,检察院未及时回应做法不妥。
2、在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在开庭前十日,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时阻碍小李会见通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具体诉讼进程明确批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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